如果说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首让人心潮澎湃的交响乐,那质疑投诉就是贸然切入的独奏,有些格格不入,但处理妥当,何尝又不是美妙的插曲?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声巨响犹如一把巨斧,劈开了剪不断理还乱的“界”。
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质疑招标文件: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质疑采购过程: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质疑采购结果:中标或成交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代理人授权书、加盖公章、签字等其他事宜)。
质疑荡起的涟漪,迅速而又轻轻地奏起美妙的插曲。
插曲响起,总会扣人心弦,急速的旋律一直在回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如此急速的旋律,四只手都不够用,只能搬大神救场了。
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影响结果的;质疑招标文件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结果但可以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咱们还是可以继续奏起心潮澎湃的交响曲。否则,就要另改曲风重新演奏了。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插曲伴随着投诉的脚步,慢慢推向高潮的演绎。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代理人授权书、加盖公章、签字等其他事宜)。
当然,不是谁都可以随随便便演绎高潮的,只有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的投诉书内容未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和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才能拥有如此机遇。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不符合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收到投诉后8 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财政部门应当驳回的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分情况处理:
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出现: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则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如出现: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 至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说质疑投诉是一段美妙的插曲,那请所有演奏者认真谨慎,不同的插曲会带来不一样的效果……
后续:本文是个人的读书随记,内容仅是个人想表达的部分,想详细了解和学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请查阅该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