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备注:上表中采购规则为“电子商场直购或竞价”的项目,400万元以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子商场直购或竞价;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为100万元。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其中,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
(二)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有关规定
除本文对采购规则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包括竞价、跟标等其他采购方式);选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仅限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程序决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定情形、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三)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网站,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四)关于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8号)执行。
(五)涉密项目的采购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下10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根据政策要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二)通讯管网、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网的租用或维护;气象雷达维护;邮政投递;影视作品和宣传公告的制作、发布、刊登、播放。
(三)土地、现存建筑或其他不动产的购买或租赁。
(四)活体动物、标本、化石、干尸实物及相应服务的采购;文物、美术作品实物及相应服务的采购;文艺演出、剧目的采购。
(五)直升机托管(不含直升机整机的采购)。
(六)应急抢险、抢修工程项目,且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部门规章为准)的。
(七)公务用车、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八)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九)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职业资格、技能资格、公职人员招录、辅警招录等相关考务工作(含考试场地租赁、命题、组织考试、体检等);公职人员及辅警人员的体检。
(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布草洗涤消毒服务、医疗废物处置服务。
上述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进行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执行范围
全市统一按照《深圳市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网)